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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07/02/01 11:28
記者:記者邱瓊平/台北報導

立法院已通過教育基本法,明定不能體罰,但體罰的定義模糊,讓第一線的老師很怕踩到地雷,且體罰和管教的差別為何?也引發討論。對此,教育部訓委會已明訂出體罰的定義,只要是讓學生身體疼痛或不舒服,像是毆打、鞭打與要學生交互蹲跳,都認定是體罰,不過仍要與全教會溝通,6月將完成修訂並公布。

台灣是第109個立法明定零體罰的國家,但體罰確有模糊空間,且不斷被提出討論,甚至有教師因為擔心被投訴,不知道要如何管教學生,且容易造成家長和教師雙方的誤會,教育部正式公布體罰的定義,未來這些爭議將會減少。

教育部訓委會專委傅木龍表示,參考國內外相關文獻後,已將體罰定義為:「教師於教學或教育過程中實施懲罰,而該懲罰是採用讓學生身體疼痛或身體不舒服的方式來執行;其中除由教師本身施加者,像是毆打、鞭打、打耳光、打手心、打臀部等,或是由教師命學生自行為之,如交互蹲跳都算是體罰。

不過傅木龍也說,體罰不等於處罰,也不等於管教,他強調,教師在管教學生行為時,應該和學生溝通,教師如體罰學生,也會受到懲罰,教育部將會培訓各縣市的教學督學以及國中小的種子教師,宣導零體罰及處理體罰事件的關鍵人物,同時試辦教師專業評鑑,解決輔導管教的問題。

此外,他提到,罰學生青蛙跳讓學生肢體受傷,還是罵學生很笨、是豬,心理受創也算是體罰;但是有些模糊空間,像是罰掃廁所、罰站,以及罰多久才算,到底算不算?還要進一步和全教會溝通,修訂完成後,將於6月公布。

資料來源: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70201/17/a1en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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